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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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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怎样的?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4 08:58:50

舞蹈作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实践中舞蹈作品的保护遇到了下列一些问题:首先,舞蹈作品的界定在中国版权法中并不是很明确,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不是很宽泛,有些作品如冰上芭蕾等似有保护的必要;其次,在英国和美国,舞蹈作品以永久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舞蹈作品需要固定下来。但是,我国版权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第三,舞蹈作品的构成决定了舞蹈作品的哪些因素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这在理论界是有分歧的;最后,舞蹈作品的原创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我国的版权法明确规定舞蹈作品受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哪些作品是舞蹈作品以及舞蹈作品的定义是什么,版权法没有具体的界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给舞蹈作品作了一个非常狭窄的界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领域的侵权时有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舞蹈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舞蹈的这种独特属性使其权利内容的确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难以明晰。舞蹈是一种身体语言,不像文字有固定的读音和形状,舞蹈全靠动作和内在情感来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舞蹈作品进行的定义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每个人对舞蹈的理解都有些不同,所以编导们编的舞蹈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我们仅简单地通过外在的动作、姿势和表情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确显不妥,并不能全面、确切的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舞蹈作品基本上都是版权法保护的人体动作的设计作品,在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概念出现前,应该注意到我国版权立法对舞蹈作品的界定显得过于狭窄,以目前人们对舞蹈概念的更新速度,这样的界定将限制舞蹈者,包括部分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将来以未知的方式演绎作品。如果舞蹈作品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或者新的舞蹈形式不被版权法保护,舞蹈作品的发展就会窒息。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拓宽和完善立法。

一个舞蹈作品的编排可能会涉及到多方面的表达性元素。首先是舞蹈作品的创意、策划、构思,这部分是属于思想精神层面,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了创意以后,就可能会进行剧本创作或称台本创作,然后再到舞蹈编排,从肢体、动作、造型、表情,静态加动态综合起来形成舞蹈表演本身。直到最后呈现舞蹈的时候的场景、角色、音乐、人物造型、舞美、灯光等。这诸多的元素被编导创造、有机结合起来,便呈现出来一个完整的舞蹈作品。

每一个元素是否可以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元素又是判定作品与作品相似的必要条件,相对应每个元素又如何判断和确定是否构成相似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一一探讨。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必要属性之一,对舞蹈作品也不例外。认定一个舞蹈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判断其他作品是否存在侵权现象都需要从独创性下手。

软件石家庄著作权登记是怎样的?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怎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大致有5步:第一步是填表,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会生成受理号,您需要将申请表打印出来,并盖章或者签字。第二步是提交书面材料,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盖章的申请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前30页和后30页如果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以及权属证明材料。第三步是受理,著作权登记文件初步审查通过后,版权保护中心会受理,根据目前的政策,国家是免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的。第四部是审查,版权保护中心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第五步是领取证书,审查通过后大概需要30到60日的时间,您就可以领取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批流程是怎么样的1、可以先判断产品、软件是否具备软件著作登记的权利。2、如果符合可以进行网上注册(1-3个工作日左右)。3、向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2-5个工作日)。4、受理通知书(当天即可获得完成)。5、著作权登记证(30-40个工作日)。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有哪些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著作权(精神权利)是保护作者的一种权利,与之相对的是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因为作品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还体现了作者独特的人格、思想、意识、情感等精神状态。上述这些能体现作者的的人格和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就是著作人身权~按照大陆的法系,著作权法首先要保护的就是蕴含在作品中的作者的独特的人格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的思想家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体现,而绝不仅仅是一般的利益。

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其实就是表现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情、意志和人格的过程。作品是作者精神和人格的产物,因此,传统大陆法系认为著作权人身权是一种天赋人权,它不是国家法律所创造的权利,而是作者因创作行为而享有的权利,法律只是承认和保护这种人权而已。————著作人身权的特点都有哪些呢?

答:著作人身权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不可转让、继承或受遗赠。

原因1.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是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17项所规定权利在本法故一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但《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17项规定权利全部为著作财产权,这也就意味着著作人身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注意这里这里所用的是“保护”,而并非“享有”,由此也可以证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被继承或遗赠的。

综上所述,著作人身权是绝对不可以进行转让、继承、或受遗赠的。如果您的相关权利受到侵犯,请及时联系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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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也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显然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站未经允许提供下载一般来说都是违法的,一般网站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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