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音乐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8 08:13:58
著作权中,哪些人拥有继承权资格?
继承权是著作权众多权利中的一种,有些人会有疑问:著作权遇到继承问题的话,哪些人拥有继承权资格呢?对此,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下这个问题。
一、继承权的主体资格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是,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从而很有可能就失去了获得应有报酬的机会。鉴于上述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那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例如,词曲作者在其作品发表后对作品的舞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可以委托音协会进行管理,从未可以获得应有报酬。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有:(一)对公开表演的许可;(二)对机械表演的许可;(三)对广播权的许可。
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该协会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1.音像节目表演权;2.音像节目放映权;3.音像节目广播权;4.音像节目出租权;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依法负责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国家一级协会。该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和作者入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管理会员难以行使和有效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
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性摄影团体和著名摄影家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国家政府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该协会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宗旨。通过著作权管理和举办展览、培训、影赛、作品限量鉴证(交易)等活动,推动摄影繁荣和文化发展。
五、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全中国合法从事电影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采用的是会员制,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经著作权人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办理河北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使作品具有独占性
一旦授予著作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可得转让、售卖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使作品提到保护。
2、提升企业形象
可以在平面广告、宣传册和产品包装上标?的标志,突出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3、可作为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
作品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作品一旦被授予著作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因此,作品只有申请著作权,并经过版权局审查后,授予著作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4、可争取政府奖励
各地方政府均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著作权申请进行奖励。财政部、工信部出台对于研发费用的补助,并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5、可作为因版权产生纠纷时的依据
著作权证书享有作品著作权证明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树纠纷问题。
保护数字版权的措施有哪些?
数字版权是指使用你的作品不被改编的权利。也就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等的版权。数字版权保护(DigitalRightsManagement,DRM)是目前对网络中传播的数字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主要手段。
1、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2012年7月份征求意见的《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提出了“数字化”“信息网络”等法律概念,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下一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订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从而构成更加健全的数字版权法规体系。在加强数字版权立法的同时,尤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强化数字版权的执法机制,配备执法力量,实施网上监控,建立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2、加快标准制定和技术创新目前在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努力下,《手机出版标准体系表》《动漫出版标准体系》等一批标准规范将出台,对于提高数字出版质量、扩大数字出版受众范围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在执行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各数字出版参与企业还应加大技术保护措施的研发应用,对在互联网发行的数字出版物进行阅读权限设置,如采用登录口令等技术进行访问控制,采用禁止复制、下载、粘贴、打印技术进行使用控制,采用加密技术进行安全保护等,以此保证数字出版物在互联网上有序传播和销售,维护数字出版企业和作者的正当权益。
3、合理保障公众数字阅读权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著作权法规及政策的制修工作,为公众争取应有的阅读权益。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一步争取明确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方面作出优于个体和企业等方面的规定,以实现保护作者权利和保障公众权利的平衡。争取尽快出台《公共图书馆法》,为公共图书馆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提供基本的法律保护。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的应用,由公共财政设立专项补贴资金给予支持,切实解决数字图书馆在馆藏资源数字化、数字文献传递、虚拟数字馆藏建设中遇到的版权问题,也为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拓宽市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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