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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版权法中识别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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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版权法中识别剽窃?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5 08:23:07

侵权行为:指未经他人同意且无法律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2人以上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包括直接侵权、第三方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著作权法将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两类。构成要素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应当从“过错”和“无过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其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违法性要件:(损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而言,过错不再是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造成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开展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都不可避免地会在未来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2、损害事实。它通常意味着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损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对2人以上造成损害,并且没有明确的责任理由,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他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了他的大量作品,但未能将其分支,这是对版权的侵犯吗?另一个例子是,一个出版商未经作者许可出版,但支付作者报酬。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它们没有作者的许可,也没有法律的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控制的权利,或者阻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能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违反了法律,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他不能被追究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违反著作权时,适用过错责任,主观上有过错的人应承担责任。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行为者决定自己的行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它发生或顺其自然,这被称为故意过失。例如,明知会伤害他人而故意伤害他人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其行为的结果,但是没有预见或者认为不会发生,因此损害结果被称为过失。如果一辆车的司机知道车的刹车失灵了,但他相信自己有很好的技术,他还是会把车开出车外,在路上因为刹车失灵而伤人。在适用无过错原则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各大网红的出现,在这个特殊时刻都是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的。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点这里免费咨询,让专业老师判定你的短视频是否侵权!

自从短视频平台崛起后,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作品,很多短视频作品甚至使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许多短视频“生产者”并不觉得这样作有什么问题,也没有形成版权意识,甚至出现了一种专业的短视频运营者,即所谓的“搬运工”。在短视频野蛮生长的初期,曾经流行过一句话--“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应运而生,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搬运视频号甚至成为了网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短视频的分类及侵权类型。

一、短视频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和内容来看,短视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视频。

第二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从电视节目、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中直接截取相关片段形成的短视频。第三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对影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并增加其他新的元素组合编辑而成的短视频,如使用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等。

相比较而言,第三类短视频因其存在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热度,比如戏仿类短视频,就是通过对原视听作品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组合成新的情节;或选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素材加工成精简版,并融入一定的解说或评论,比如近期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

二、短视频侵权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第二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第三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第四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三、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作品须有独创性。其中,判断的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

四、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

就短视频而言,其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网络主播和播放平台。制作者和播放平台的定义相对清晰。网络主播则是因网络播放平台的繁荣而诞生的一个新职业,主要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者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事务,并由本人担当主持的工作者。

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制作者应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如果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如何在其与短视频播放平台之间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二者的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区分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以及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前者,则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五、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石家庄著作权登记类型如何选择?需要哪些登记材料?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保护作品的权益。但在申请时,登记类型该如何选择呢?又需要哪些材料呢?小编在下文逐一解答。

一、著作权登记类型选择著作权登记的类型是根据作品本身的表现形式来分类。主要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两类。作品著作权又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舞蹈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如果是指计算机软件产品,即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果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作品,即进行美术作品登记;如果是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即进行文字作品登记;如果是歌曲、交响乐等作品,即进行音乐作品登记。

二、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5、作品说明书

很多企业为了申请软件著作权没少舟车劳顿,但是最终还是因为不了解具体流程而申请失败,因此委托软件著作权代理就成了非常好的方法,所以今天就来说说在选择这类代理机构的时候除了委托费之外还要了解哪些。

第一,现在很多企业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候都会委托代理机构,而对于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也是要查看资质的,通常情况下资质全而且规模大经验丰富的代理是最好的选择,选择的时候可以看委托费用,但是要针对服务来看,有的代理委托费用低,但是代理机构只是帮忙准备申请资料,而有的代理委托费用高,但是却是专人服务,不用企业自己申请。

第二,在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的时候还要看看客户口碑如何,尤其是在签订合同后多久可以拿到著作权,因为很多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不仅仅是为了享有对应的福利待遇,而且还为了参加竞标等商业活动,因此合同上必须写清楚多久申请下来著作权才行,这点很重要。

第三,在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的时候还要看看具体的服务,因为有的企业本身在申请的时候资料和程序等达不到申请要求,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应该凭借专业和经验来给予最中肯的建议和帮助,让企业最快的速度申请下来软件著作权才行,这点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除了价格之外还应该考察软件著作权代理的口碑和服务才行。

刚才提到的就是如何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选择好的代理机构可以事半功倍,最短的时间内就拿下软件著作权,这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在选择代理的时候应该多对比和了解才行,这样才能选择好的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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