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软件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5 08:28:30
仅提高罚款就能保护著作权?
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草案》)的一个亮点。只是,这个亮点仅能看到罚款倍数和数额的变化,能否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还有待商榷。以前在惩治街头随便吐痰时曾流传这么一个段子:吐一口痰罚款10元,某素质差的人再交了20元之后说,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这个段子说明了一个道理,如果不能让被处罚者真正感到肉痛,他是不会记得教训的。这次将罚款倍数由3倍提高到5倍、将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性质接近于那个吐痰罚款的段子。
提高罚款倍数和数额,肯定会提高非法经营的成本,会让盗版侵权者感受到更大的压力,但别忘了,在经过精确计算之后,如果非法经营者感觉到还有利润空间,他们照样会铤而走险。基于此,与其强调对非法经营者的经济处罚,不如降低非法经营的入罪门槛,这样,即便非法经营者不为罚款感到肉痛,也会对坐监狱产生恐惧心理,对于唯利至上的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失去在时间上的自由,会比失去一笔罚款更具惩罚作用。
比增加罚款倍数、提高罚款金额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出现了一句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这句话比直白的数字更具想象空间。大家都知道,以往查处违反《著作权法》的难题之一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太弱,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才得以完成查处,如果仅仅是单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执法效果如何值得怀疑。增加执法手段虽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但不排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独立执法的资格或能力,以及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执法的准则,这会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在查处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权者产生真正的畏惧之心。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有着明显的进步,但对比于发达国家对创作者与作品无微不至的保护相比,仍有很大距离。近几年,明目张胆的盗版和销售盗版状况得到了改观,侵权可耻的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但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剽窃创意、对原著改头换面,却仍然甚嚣尘上。这些侵权行为由于缺乏认定规则,所以管理部门即使可以做出相对公正的判断,却无法做出准确的处罚。基于这种状况,在提高罚款额度之外,著作权法应将更多篇幅用于对侵权行为的鉴定方面来,经济处罚可以作为辅助措施。
前段时间,琼瑶对于正抄袭的控诉引人关注,琼瑶奶奶先是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写公开信,又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表明著作权保护在细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所以,在明确罚款金额的同时,《著作权法》更应关注不同侵权程度的具体赔偿数额,以便著作权人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快、处罚快,且有着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护著作权的正道,用不了多长时间,有关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边界、侵权事实就会尘归尘土归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在处罚措施方面,也要针对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给出多样化的处罚措施,犯多大的错打多少板子,对号入座,树立具有可复制性的判例,这样的话,侵权者在侵害别人权益的时候自然会心明眼亮,才会让他们从根本上拒绝侵权行为。
许多人因对版权知识的缺乏,导致对版权产生了这样的误解,只有将自己的作品进行注册,才能享有著作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是不是这样规定的呢?以下是版权代理为您解答,尚未出版的作品就没有版权了吗。
版权法有规定,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有版权了,而不是说要发表作品才有版权。其中: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已出版,均应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未出版的作品也具有版权,不应被侵犯。在国内首次出版的外国作品,依本法享有版权。
外国人在中国出版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其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其他单位在我国,自作品完成时就享有版权,受法律保护,跟有没有发表没有直接关系。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作家完成创作后,就有版权保护,就可防止他人侵权。
但是如何确定作品是否已经完成,有时候很难确定,一般来说,作品的完成,是指作者将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和观点被人们所理解,并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类已完成的作品,可以是作者预定的全部或部分创作计划。若作者的思想已以某种形式完整地表达,即使构成其思想整体的一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某一阶段的创作完成,创作权自动取得。
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后,如何办理软件登记呢?下面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转让后的两种登记办理方式以及他们的区别。软件著作权转让后的两种登记办理方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后,受让方有两种方式申请软件石家庄著作权登记。
1)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进行办理,受让方只需要选择一种办理方式即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的区别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后,可以选择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办理软件登记。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办理的性质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对受让方取得著作权的一个初步证明。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是对转让合同所作的登记,是对转让合同本身所做的初步证明。
2)取得的证书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明材料使用。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是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合同登记证书》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起配合使用。
3)办理的申请人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只能由软件著作权的受让方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申请人只能由受让方签章。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则没有以上的限制,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
4)办理的申请材料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需要提供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同时提供2份签章复印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选择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方式办理,在申请表的权利取得方式中一定要勾选“受让取得”。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需要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表》,只需要提供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两种方式办理都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原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综上所述,根据我们版权顾问的专家建议,我们强烈推荐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后采用第一种方式办理软件登记,也就是选择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版权预登记是指作者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和作品信息在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存的行为。公证处审核资料无误后,对作品材料进行保存,在将来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再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作为初始证据。所以,版权预登记与版权登记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版权预登记是存证,不是真的登记!
目前市场上版权预登记的保存年限是5年,超过五年需要进行续费。预登记需要填写基本资料和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进行申请,经过1-个工作日的审核后,登记人确认付款即可收到“电子数据保管与版权声明公证函”。版权的产生源于原创,原创的关键在于时间的先在性;版权的交易在于版权的授权转让,授权转让的核心在于流转的快捷安全。
在信息化时代的版权领域,版权的产生与交易以数据为载体凸显了实时性、全天性的特点。版权数据依产生的不同方式分为单向数据、双向及多向数据。单向数据主要指作者每天上传的大量自己作品的数据;双向及多向数据指版权交易各方通过版权网上交易平台形成的大量网络实时数据。
公证处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版权预登记是将用户的原创作品形成的时间和来源信息固定化,将作品及时快速对该作品与上传者的权属关系,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国家公证处进行存证。
目前,版权预登记的权威性是有的,作者在进行版权登记的同时,可以作为配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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