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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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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3 08:00:44

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辛苦创作的文字作品应如何申请版权登记?应该如何登记?

大家都知道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创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版权分文字作品、录像作品、音乐组品等。不过今天这里主要讲一讲文字作品该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文字作品应如何申请版权登记

一、如何进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通常享受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作者都可以申请文字版权登记的,通常手续是在各地的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很多人不熟悉程序,通常都可以委托一些代理机构进行代办。而所需要的登记资料只要有以下几种: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登记申请书和文字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说明书,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条件有哪些?文字作品不是什么内容都可以申请登记的,必须满足以下的一些条件:1、独特性,文字作品必须椒作者自己经过思考和创作灵感产生的,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可复制性,是指作品经过录音、录像、复印、印刷、复印等等方式将成品給制作出一份或者多份。而且无论使用什么方式复制,或者复制多少份都好,都不会改变作品的里面的内容和思想。3、合法性,意思是要作品本身是合法的,是法律所允许的表现出来的,而作者本身的从事的内容都不会违背社会的公德,损害公共厉害,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三、作品标题受法律的保护吗?文字作品的称呼是属于作品的标题,同时因为作品的名称不局限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到音乐、美术等各个方面的作品标题。而现在全世界各地都没有对作品标题是否应受到保护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某些国家对著作权立法进行保护,而有些国家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有些国家却不进行保护。而对著作权进行立法的国家,并不是所有作品都会进行保护的,而是根据情况对作品标题进行保护,一是用著作权法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譬如说法国,在1957年的时候出台著作权法规定,智利类的文章符合独创性的特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作品保护器满了之后,他人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在同类的作品上使用该标题。而不具有独创的标题,则用反不正当来进行保护。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因此,当申请人拥有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时候,都可以选择版权登记,在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有关作品版权登记的申请人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总结为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简析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个别确认制度。凡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都必须首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专利权。商标也是一样,具备申请条件的商标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著作权因作品的完成而产生,作品一俟创作出来就自动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目前,多数已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某些国家规定了交纳样书的制度,其目的仅在于方便行政管理和保存文献,与著作权的取得无关。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取得没有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手续。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却规定了软件登记制度。那么,软件的登记制度算不算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个

三、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经济权利。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

四、不完全的独占性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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