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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软件著作权之后是否还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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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软件著作权之后是否还能申请专利?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6 08:10:51

字体我们常会用到,但也不是说所有的字体都可使用,有些字体是有申请版权保护的,要想使用就需得经过所有人同意,不然会有官司找上你,今版权代理就告诉大家字体版权保护的几大问题!

一,字体版权保护雷区。

问:想把文章图片换成字体却没有授权,字体也有版权吗?

答: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有关字库文字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及如何定性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实践中也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目前,计算机字库作为软件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字库软件中的原创单词作为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问:注册商标中使用的文字也会有字体侵权吗?

答:有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若未经过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商标中使用某种字体,即使该商标已被批准注册,字体版权人也有权提出异议。还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限是批准注册的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为避免因侵犯字库字体版权而引起的商标纠纷,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合法授权字体。

问:所有单字都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吗?

答:字库中的单词是否构成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取决于它们是否独创。

受汉字本身笔画结构的限制,被认定为艺术作品的单词对创作性要求很高。不仅仅是微信官方账号用图片配字,在广告设计、商品包装、企业网站、电影、游戏中使用原创单词时,还需要权利人授权。

申请软件著作权之后是否还能申请专利这个回答是肯定的,版权申请后,申请递交文件为保密备案制,故申请的版权文件不会进行公开。版权保护的是创作的劳动成果。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之后是否还能申请专利?

申请软件著作权之后是否还能申请专利关键的问题是搞清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含义区别:软件作品完成后,不论是否进行计算机软件石家庄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就依法产生了。为了取得明确的证据,防止日后的纠纷,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权需要申请才能授予。

计算机程序具有作品性质,它的代码表达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

发明专利申请:

1、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进的发明专利申请;

3、涉及测量或测计算机程序试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等。这些程序与有关产品设备、计算机或测量装置等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是可予授予专利权的。

计算机程序要独立完成,独创性,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等。

如果有一个软件系统先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可以申请专利,虽然软件著作权先申请,但是软件系统的技术核心,构想,模型等没有公开等。申请专利的话,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不会有丧失新颖性的问题,因为没有新颖性而言,只有独创性。

1、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SimilarityandAccess)。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侵权是如何认定?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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